应收、预付是很多会计一直头疼的问题:不想总挂账,却一直要不到发票,要是一直挂账,又不知道有没有风险。
问题:预付款打入对方公司,后该公司注销,索要票据无果,我公司无法完成冲账。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对方企业已注销无法补开发票的,建议您按照文件规定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编就根据上述税务局的回复,好好给大家总结一下这个问题。
一、预付的材料款一直要不到发票
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材料已验收入库但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做暂估处理。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预付账款的不含税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也就是说,预付材料款的处理,与是否取得发票无关,只与材料是否到货有关。
只要材料到货,即使未收到发票,会计也要做暂估处理,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预付账款的不含税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二、预付给对方货款后,合同不履行了
此种情形下,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支付的预付款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双方账上都应做往来处理。当然,如果销售方受购买方压迫提前先开票了,由于合同未履行,应红冲原先开具的发票,否则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预付给对方租金,一直未开票
举个例子,F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A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厂房出租给F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22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
在此种情况下,F公司并不能因为不取得发票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如下:
1.2022年8月
借:预付账款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2.2022年9月-2023年7月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四、预付给对方货款,但对方公司注销了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确定无法取得发票了,可以凭借以下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预付账款
税局一般怎么查?
正常企业经营,很少会出现长期“挂”预付账款。如果某企业预付账款长期挂款,税务机关首先想到的是企业逃税,预付账款有“猫腻”。预付账款常有的“猫腻”有以下几种。
1、用预付账款来记借款
预付账款计借款,很多会计利用此逃避利息增值税。因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借款没有利益,依照财税(2016) 36号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虽然没有收取利息,但是在增值税上是属于无偿提供了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只要计入借款分录,无论是否收到利息,都需要按市场利率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稽查要点:
无业务往来的企业出现往来账。如果借款企业与本企业无业务往来,计入预付账款不但无法避税,还会招致罚款。而对方企业也会要求计入收入,补交增值税与所得税,双输结局,会计一定要谨慎。
2、预付账款实为抽逃资金
预付账款如果长期挂账,资金最终流向股东,则容易被认定抽逃资金。一般这种预付账款,没有后续交易,通常是企业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到个人账户。
税务机关稽查要点:
预付账款超过一年无交易,资金流向股东及法人则有涉税风险。
3、预付账款实为“好处费”
很多会计在支付好处费时,由于一时没有合适的入账凭证,就会记入预付账款中。由于这部分支出并非预付款,所以也不会有后续的交易存在。这样这此笔预付款就成为呆账。
税务机关稽查要点:
长期挂在预付款,上游企业未作收入。一旦被稽查,上游企业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小编提醒:中介费需要第一时间处理,记入预付款的方法,与给企业埋雷无差别。
年末应收、预付款的清理问题
3点注意事项!
一、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三、未收到货款时不能先开发票,小心对方赖账
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果款项未收到,应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这样,如果对方赖账,起诉也有了保障,防止对方赖账。
预付卡的税会处理
问题1:购买预付卡赠送客户,取得不征税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答:分情形整理账务处理如下:
问题2:购买预付卡企业自己使用,取得了不征税发票,后面还能找供应商要专票吗?
答:不可以。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3:购买预付卡时,能不能直接索取专票呢?
答:不可以。根据规定,在售卡阶段,售卡方只能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购买加油卡时,是不是有特殊政策呢?
答:是的,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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